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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慈善总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取的会员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是:会长、会长单位每年缴纳50000元,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20000元;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理事、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会员、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按《湖南省慈善总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员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会费使用情况,由办公室每年向理事会和会员单位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
第七条 本会财务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所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八条本会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各项收入和支出均建立财务账目,统一收支,独立核算,一切开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日常开支均需按程序报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九条 会费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按照《湖南省慈善总会章程》规定,团体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时,本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本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湖南省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