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2024-03-04 18:59
来源:中国社会报
慈善法修改是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背景下进行的,是慈善事业发展历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也是社会领域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此次慈善法修改坚持必要性原则,在保持2016年制定的慈善法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必要修改,实现慈善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化性的有机统一,意义重大,效果远超预期。
首先,修法不仅具有完善慈善法律制度的功能,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功能、法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修法的政治功能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修法的法治功能是依宪治国,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原则的有力举措;修法的社会功能是通过修法活动引起社会对慈善法和慈善事业的高度关注,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
其次,修法形式虽由修订调整为修正,但从修改后的法律看,慈善法的修改涉及多个条款、多项制度,既有法律制度顶层设计方面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也有应急慈善的专章规定,还有慈善组织认定年限降低、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明确等。这次修法首次将个人求助及网络服务平台纳入进来,并授权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制定相关政策,这是一个重要突破,体现了慈善立法从问题出发,回应社会关切的取向,有利于具有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总体而言,修法总的基调是有严有宽,宽严适度,遵循了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原则,体现了慈善立法中的规范与促进的辩证关系。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是目的,规范是手段。此次修法秉承规范和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回应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最后,更好地实现了与其他法律的有机衔接,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和谐,能够更好地发挥慈善法治的整体效果。例如,修法把慈善法中的“其他组织”改为“非法人组织”,实现了慈善活动的主体与民法典的民事主体制度的衔接。修法将原公开募捐资格条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实现了慈善法与红十字会法的有机衔接。应急慈善的专章规定也将有利于慈善法与将要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协调衔接。
法律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只有推动慈善法的有效实施,慈善法才能由“纸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慈善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功能才能全面实现。新修改慈善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性规定加以细化。配套性规定的制定需要做好慈善法的学理解释工作。学理解释虽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对于理解、实施慈善法非常重要,也是制定慈善法配套性规定,维护慈善法权威的重要理论依据。准确理解慈善法的修法精神和核心要义,法律文本的研读非常重要,但仅停留于法律文本是不够的,需要结合慈善法的立法修法背景、法律体系、立法宗旨、政策文件等进行系统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给慈善法配套性规定的制定带来的启示是:慈善法的下位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和慈善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相矛盾、甚至相抵触,以维护慈善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
法律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近日,民政部印发通知,部署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新修改的慈善法,以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人学习了解慈善法,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推动慈善事业在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杨思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工会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