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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9 10:35
来源:本站
(提交2015年12月18日湖南省慈善总会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湖南省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HunanCharityFederation,缩写为:HN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南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慈心厚德,善举惠民。联合慈善力量,沟通社会各方,开展慈善活动,传播慈善文化,践行依法治善,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党的建设引领慈善力量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湖南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帮困救助。组织开展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兴办与宗旨的非营利帮困实体机构,筹措慈善资金。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共同开展救灾赈济工作,帮助困难群众救急解难,抚慰在抗灾救灾中牺牲和伤残人员及家属。
(四)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五)培训研究。加强慈善队伍建设,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六)宣传推动。运用新媒体的技术手段,组织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撰有关慈善事业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七)业务指导。对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市州、县市区慈善事业的发展。总结各地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慈善工作集体和个人。
(八)对外交流。整合慈善资源,加强同国内慈善组织的互动和合作,密切同国际间、境内外公益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湖南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九)慈善服务。反映慈善会员及各界人士在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慈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支持慈善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组织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慈善公益活动。
(十)其他工作。管理慈善基金,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实现基金增值。举办慈善实体,实现慈善基金增值。出台慈善基金单位冠名和微慈善基金冠名办法,实施慈善品牌战略。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公益,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视情节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