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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慈善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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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0:35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un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HNCF”)。

第二条  本会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致力于湖南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联合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慈心厚德,善举惠民”为宗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倡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款物募捐、困难群众帮扶、社会文明促进等慈善活动,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及中国共产党湖南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2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款物募捐。接受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捐赠;接受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慈善募捐活动;设立和管理专项基金。

(二)开展慈善项目。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组织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关爱帮扶项目和活动,推进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开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生态保护等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三)开展应急救助。接受、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应急救助,帮助困难群众救急解难,抚慰在抗灾救灾中牺牲或伤残的人员及家属。

(四)开展培训研究。开展慈善业务培训;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撰慈善事业书刊资料,借鉴国内外先进慈善组织的管理经验和运作模式,探索湖南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五)开展慈善宣传。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宣传慈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弘扬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总结全省慈善工作经验,宣传推介慈善项目、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个人,营造“人人慈善、时时慈善、处处慈善”社会氛围,引领社会文明风尚。

(六)开展行业赋能。充分发挥枢纽平台作用,将引领行业、服务行业作为重要任务,指导本会会员开展慈善业务,促进市州、县市区慈善事业的发展,搭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多方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平台。

(七)开展对外交流。整合慈善资源,加强同国内慈善组织的互动合作,探索与国际间、境内外公益机构的交流协作,为在湖南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八)开展慈善服务。支持慈善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建设专业服务团队,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反映会员及社会各界在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建议,为政府制定慈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业务范围中属于政策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致力于参与慈善事业,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媒体机构、社会组织等,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在慈善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应邀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邀请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监事会(监事)、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换届提前或者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四)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理事会应当邀请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监事会(监事)、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邀请本会党组织负责人、监事会(监事)、办事机构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慈善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3年内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或组织未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或者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拟任人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本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主持本会的常务工作,协助会长开展重大活动,协调社会各方参与慈善活动;

(三)负责本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员聘用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前置性审核;

(四)负责本会重大财务工作,大额支出报会长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负责本会其他重大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对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进行前置性审核,提交常务副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工作应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拟任人选须具备财务、法律、慈善组织监管专业资质和相关经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检查本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

(六)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党的建设,设置党建工作阵地,配备党务工作者,安排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党建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对会议审议内容发表党组织意见,对会议议程、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实施严格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每年度的财务情况以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清算等事宜,应当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本会依法依规实施公益慈善项目,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项目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法定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复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等有关资料。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反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南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23日本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25年11月26日本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慈善总会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东风路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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